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考試與評卷
2026-05-08 11:59:32網絡整理
五、考試與評卷
16.普通高考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面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面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報考“普通類”和“單列類”招生計劃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均為: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除外語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考生成績以總分750分,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各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300分為計分標準。外語科目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聽力部分為必考內容,其成績不計入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錄取參考由高校決定;試卷筆試部分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外語科目不組織口試。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其中報考戲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際聯考;考生結合自身情況,在相應專業統考成績合格基礎上,按相關高校要求參加校考。
17.“三校生升高職”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6年“三校生升高職”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面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面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報考“普通類”和“單列類”招生計劃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均為:語文、數學、政治理論。所有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考生成績以總分450分,語文、數學、政治理論三科各150分為計分標準。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
18.文化課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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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級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教育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設立考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20.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準。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21.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派出巡考組對各地考試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嚴格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制度,重大事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主管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2.各地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新教廳〔2019〕50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3.全國統考和自治區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考試結束后,各地須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
24.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區內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義務。評卷點設施設備及場地應符合評卷的要求,具備便于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評卷點要成立領導小組,并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評卷教師骨干隊伍,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師中選聘。評卷期間自治區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駐點人員,全程監督各項工作落實。要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
2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范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上線率”“錄取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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