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2026-05-08 13:42:23網絡整理
第五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九條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具體按《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25〕11號)執行。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第十條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理、合法,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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